这篇有关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初浅文章阐释了美国刑法程序的结构和基础法理。但是,它的根本特性基于《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正是《美国宪法》构筑了联邦-州的制度结构,并成为准许哪些做法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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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构成《权利法案》的前10条修正案。《宪法》保障所有生活在美国的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自由选择。就美国刑法而言,上述权利和自由中,最主要的是被告根据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被告不必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政府证明被告有罪必须符合无可置疑原则。这些权利构成了《宪法》规定的联邦-州的体制,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修正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修正案保护被告不会因同一罪名而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即因同一罪名被同一权力当局审判一次以上),并且不会被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最重要的是,它还保护被告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权利。这一短语在《权利法案》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20世纪,它被法院解释为应赋予被告广泛的保护和权利。第六条修正案保证被告“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的权利。它还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证人对质(和盘诘[cross examination])以及“由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这后一项保护,多年来还被扩展为实际保障所有被告在刑事审讯中得到律师充分的帮助。
第八条修正规定不得对被告课以“过重的保释金” ,并且禁止“残酷和逾常刑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这后一条禁令一直被法院解释为限制可实施的刑罚种类。1972年,根据这项宪法条款,美国38个州的死刑法规实际上已被废止。一些法规为通过宪法的检验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拥有死刑法规。但是,这一例子有助于表明,在美国的制度中,不是美国刑法本身,而是《美国宪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国会还是各州,都不能通过违宪的法律。每个州和联邦政府都有自己的“实体刑法”(规定罪行和辩护)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从逮捕、起诉、判刑、上诉到释放出狱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议会颁布本州的刑法,由州和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一级的法院审判,在州或地方监狱中服刑。国会通过联邦刑法,由联邦执法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缓刑和假释系统来执行、起诉、裁决和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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